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浓盐水提盐总承包及运营(EPC+O)项目二次招标变更公告 (招标编号HTZB-20201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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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 | ||||||||||||
我单位于2021年 01月21日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浓盐水提盐总承包及运营(EPC+O)项目二次招标公告,现将原公告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 ||||||||||||
需变更的内容为:
联合体要求:联合体单位不超过3家。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授权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须具备3.4条相应要求的全流程分盐的总承包和运营业绩。 联合体成员中,负责设计的成员须具备3.4条相应要求的全流程的废水零排放工程总承包设计业绩,负责施工的成员须具备3.4条相应要求的全流程的分盐工程总承包施工业绩、负责运营的成员须具备3.4条相应要求的全流程的分盐工程运营业绩。联合体投标人(各联合体成员)须提供3.6至3.8条的有效资料。(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出现上述情形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参与联合体的各方对各自的承包范围负有独立责任和对整体的项目负有连带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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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更为: 联合体要求:联合体单位不超过3家。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授权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须具备3.3条相应要求的全流程分盐的总承包和运营业绩。 联合体成员中,负责设计的成员须具备3.3条相应要求的全流程的废水零排放工程总承包设计业绩,负责施工的成员须具备3.3条相应要求的全流程的分盐工程总承包施工业绩、负责运营的成员须具备3.3条相应要求的全流程的分盐工程运营业绩。联合体投标人(各联合体成员)须提供3.5至3.7条的有效资料。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出现上述情形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参与联合体的各方对各自的承包范围负有独立责任和对整体的项目负有连带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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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部门 | ||||||||||||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 | ||||||||||||
三、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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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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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 (盖章) |